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知晓率的调查问卷-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
调查开始日期:2023-09-01 10:32
调调查结束日期:2023-10-16 10:32
状态: 已截止
本问卷调查已于 2023-10-16 结束。其调查结果如下:
1.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
a.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b.认定事由、依据;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c.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5.企业有下列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b.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c.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