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我市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明确,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进行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