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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构建“小金库”防治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阅读次数: 作者: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1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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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三十条要求,扎实推进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小金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政策界定

(一)严禁设立“小金库”。根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文件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类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

二、严格制度执行

(二)严格预算管理。深入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准确编制预算。所有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禁隐瞒、少列收入和巧立名目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收入项目,乱收费、乱罚款设立“小金库”;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禁在支付过程中截留、挪用或转移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严禁以会议费、劳务费、印刷费、评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非税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严格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流程,强化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通过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获取并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各单位利用下属或实际控制单位等经营实体转移收入设立“小金库”;严禁通过对外投资或向关联单位转移资产形成账外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严格采购管理。全面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严禁拆分政府采购项目,规避项目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设立“小金库”。

(五)严格票据管理。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算、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加强财务票据统一管理制度执行,严禁票据记载的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入账;严禁票据使用单位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严禁串用财政票据,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严禁开具与本单位支付业务无关的票据;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严格现金管理。从严规范现金使用范围,凡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经济业务活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办理结算。严禁将本单位收入的现金,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存储;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严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七)严格账户管理。强化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等情况的掌握和监控。严禁单位账外多头开设账户、出租出借账户;严禁违规提取现金、公款私存私放;严禁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至本单位或有预算隶属关系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使用;严禁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自行开立实有资金账户;严禁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违规开设账户;严禁将除国家规定以外的财政性资金转入工会等账户。

(八)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禁账外设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单位内部控制,严禁同一人兼任不相容岗位,严禁违反规定越级、超权进行授权审批,严禁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三、严格日常监管

(九)实施年度承诺公示。各单位每年公开承诺本单位已无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单位主要领导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坚持常年受理举报。畅通举报渠道,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在单位门户网站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做到快查严处、违纪必究,保持对“小金库”问题的高压态势。

(十一)坚持推进预算公开。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向社会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的内容,除法定涉密信息外,部门预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推行部门定期向职工公开具体的财务信息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制度,通过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遏制“小金库”问题发生。

(十二)坚持实行公开曝光。加大对“小金库”问题公开曝光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查实的“小金库”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实名公开曝光,强化反面典型案例运用,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十三)坚持常态化监督检查。党委负责巡视(巡察)工作的机构将“小金库”问题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将“小金库”问题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各单位强化对所属单位财务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小金库”检查。

(十四)坚持部门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小金库”日常信息通报制度,规范检查、处理、案件移送、信息公告等工作流程,实现“小金库”问题核查处理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增强“小金库”综合防治能力。

四、严格执纪问责

(十五)加大考核力度。将“小金库”防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注重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十六)加大问责力度。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不论金额大小,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七)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小金库”问题。对查实的“小金库”,相关问题资金一律予以收缴,发放给个人的一律予以追回。对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按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单位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的,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凡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政府采购供应商等为设立使用“小金库”提供方便的,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公务接待定点饭店(酒店)、政府补贴商品销售商场和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并将相关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在“宣城市诚信网”发布。

五、严格责任落实

(十八)强化责任体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把关”的原则,建立各单位“小金库”防治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十九)强化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小金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将“小金库”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范围,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二十)强化监督责任。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监督,牵头、协调和推进“小金库”防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织人事、发改、审计、民政、商务、人行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相关领域监管,构筑严密完善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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