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40402/201808-00001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7-13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市财政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负责人解读】新修订《宣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我市修订出台了《宣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问: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问:新办法有哪些内容调整?
答: (一)将师资费从培训费综合定额中单列,并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的讲课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调整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1000元、1500元;规定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执行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标准。
(二)将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参训人员职级划分为二类,规定在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6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0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一类培训400(元/人天)、二类培训350(元/人天)标准。同时规定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三)将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比例由5%调整为10%。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财政局行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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