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5-11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信息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 内容概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初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再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多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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