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301/201705-0001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1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信息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裁量基准 | 内容概述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再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