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301/201705-0000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信息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 内容概述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