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5-10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信息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内容概述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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