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301/201705-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信息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 内容概述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