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5-11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信息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 内容概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初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再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多次违反本条相关款。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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