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301/201705-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信息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裁量基准 | 内容概述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