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301/201705-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信息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 内容概述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