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40300/201907-0000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2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主题导航 |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严格落实降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财综〔2019〕341号 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降费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797号 |
财综〔2019〕341号
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降费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79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降费工作。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确保各项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全面开展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2018年以来,中央和省两级先后下发文件取消和减免多项收费基金。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9〕17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调研评估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6号)等规定,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和省出台的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等行为。
三、严格收费基金纪律。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政府性基金由中央一级审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禁自行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对擅自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本级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凡是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不得以财力不足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各种降费政策,不得将取消的收费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取。对违规征收的收费基金,严禁收缴入库,已入库的坚决清退。
四、强化收费基金监管。各执收部门要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收缴收费基金;加强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核销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收费基金征缴情况,加强收费基金分析;要在收费场所主动公开执收的收费基金项目、依据和标准等。
五、加强收费基金政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动态公开收费基金政策,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国家和省降费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