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2211-00024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5 11:4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市财政局副局长徐胜斌解读】《宣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11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宣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
11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宣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自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迅速发展。在为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的同时,也存在着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人员素质高低不一的问题。尤其是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对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及服务质量的要求上升到全新的高度,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亟待创新。
二、总体考虑及意义
采购代理机构是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组织者,对政府采购能否达到实际效果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目前我市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来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从今年以来营商环境评议情况看,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信息质量、合同条款约定等方面存在着业务水平不高、审核把关不严、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而财政部门承担着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通过对代理机构日常工作业务的考核,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三、文件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财购〔2013〕237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皖财购〔2022〕6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
四、文件主要内容
序号 |
关键词 |
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总 则 |
法律依据 |
说明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考核对象、考核人以及考核结果公开方式。 |
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 |
日常工作 |
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代理机构日常代理业务的五个方面:采购文件编制情况、信息公告情况、合同管理情况、质疑投诉(举报)情况、信息报送情况。 |
第三部分 考核办法 |
量化评分 |
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
第四部分 结果运用 |
激励督促 |
考核结果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依据。 |
第五部分 附 则 |
动态调整 |
考核指标及内容根据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动态调整 |
《办法》主要由总则、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结果运用、附则五个部分内容组成。
五、创新举措
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年度评价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对代理机构日常工作实行“月考核”,激励促进代理机构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考核内容设置以省对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指标评议内容为指引,完全聚焦代理机构日常工作业务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情况、信息公告情况、合同管理情况、质疑投诉(举报)情况等,全面衡量考评代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质量。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考核机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统一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动态调整内容。考核评分指标及内容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要求进行动态更新调整,保证考核内容符合工作实际,讲求实效。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由当地财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七、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构:宣城市财政局
解读人:徐胜斌
咨询电话:0563-3036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