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2304-00056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5 16:32 |
发布文号 | 皖财资环〔2023〕375号 | 关键词 | 资金,林长,林业局,财政厅,预算,林业,管理,安徽省,分配,使用,绿化,按照,根据,财政,部门,实施,考核,年度,国土,提升,制度文件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省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4月25日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21号)等精神, |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省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4月25日
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省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提升林长制改革成果、推进科学实施国土绿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省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相关规划,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强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奖补资金预算,牵头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管理和实施,提出奖补资金分解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奖补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六条 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和项目,按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要求,以“公开公正、引导激励、扶持重点、绩效导向”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获得省级林长制考核激励、实施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建设省级木本油料产业示范园、获得国家级森林城市称号的市、县(区)。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资金执行情况动态调整。
(一)林长制考核奖励。支持各地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林业生态保护与修复、林业防灾与减灾、林业科技推广创新与改革发展等方面。
(二)国土绿化提升。支持各地开展造林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质量提升示范、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等,资金主要用于劳务(机械)费(包括林地清理、整地、栽植、抚育、施肥、修枝、间伐施工等费用)、材料费(包括苗木、肥料、农药、油料、电费、水费以及机械器具等购置费用)、必要的营造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木本油料产业示范园。支持木本油料重点县(市、区)建设省级木本油料产业示范园,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园实施营造林、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技术培训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单位基本支出等其他与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不同支持内容的政策目标、任务特点选取相应的因素和权重,分类测算、综合奖补,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资源状况、考核结果等,以及年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
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
第九条 林长制考核奖励按照年度林长制考核结果予以奖补。国土绿化提升奖补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选择相应权重测算,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对新造良种油茶林,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每亩不低于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国家级森林城市按100万元/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木本油料示范园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每个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
第十条 奖补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竞争性立项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地结合任务内容和实际确定,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每年印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任务申报和审核,并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按要求将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奖补资金的支持内容和重点,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完善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关。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结合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和程序,按照“先定任务、再排预算”原则,向省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省林业局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初步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审核后,将下一年度资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剩余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区)。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符合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制度执行。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奖补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