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1910-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发文字号: | 财会〔2019〕57 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失效】关于印发《宣城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1910-0000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
发文字号: | 财会〔2019〕57 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失效】关于印发《宣城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宣城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9〕5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宣城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包括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等。
第四条 会计人员诚信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加强教育、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地区会计人员诚信管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开展会计人员信用承诺,弘扬会计诚信理念,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第九条 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
第十条 会计人员失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在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执法检查、财政财务监督、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
(二)税务、市场监督、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处罚决定中涉及的会计人员失信信息;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的处分决定;
(四)其它渠道。
第二、第三款所列单位作出处罚、处分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信会计人员失信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推送至市财政局的失信信息,市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发至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会计人员工作单位所属地区,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进行认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对本辖区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进行核查,审核认定后,拟定“黑名单”目录。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会计人员,县(市)区财政局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会计人员在收到书面告知后,存有异议的,在30日内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三)公布。“黑名单”由县(市)区财政局告知会计人员后,会计人员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县(市)区财政局不予采纳的,县(市)区财政局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纳入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并依法通过“信用宣城”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经第十条第二、第三款所列单位处罚、处分涉及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县(市)区财政局将其直接纳入“黑名单”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提供的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会计人员,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向作出认定的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县(市)区财政局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对准予信用修复的,县(市)区财政局在“信用宣城”撤下公示信息,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有关信息提供市信用平台。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会计行业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