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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7-05-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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